商标注册中,如何界定商标显著性不足的问题?
来源:本站 时间:2025-06-19 19:03:52
依据商标法规定3: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,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,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但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考虑标志本身特性4:
过于简单或复杂: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、普通字体的数字或字母,因缺乏独特性,难以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,可能被认定显著性不足。而文字、图形过于繁杂的商标,也不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,同样可能存在显著性问题。
描述性过强:标志若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等特点,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,而是看作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性描述,不具备显著性。例如,“香甜” 用于食品,“耐磨” 用于鞋子等。
通用名称等: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构成的标志,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或标识,无法区分特定经营者,缺乏显著性。如 “苹果” 用于苹果这种水果,“2B 铅笔” 用于铅笔产品等。
结合商品或服务类别1:不同商品或服务领域对商标显著性要求不同。竞争激烈的领域,消费者选择众多,需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来区分不同品牌,如服装、电子产品等;而在一些小众或特定领域,对商标显著性要求相对较低,但也需具备一定区分度。
基于相关公众认知2: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。如果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难以将某一标志识别为商标,或者容易将其与其他常见标识混淆,那么该商标可能显著性不足。
参考市场使用情况1:如果一个商标在市场上长期未被使用,或者虽有使用但未获得消费者认可,没有形成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联系,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,也可能被认为显著性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