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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时,图形商标的检索和审查有哪些特殊规则?

来源:本站 时间:2025-06-19 19:07:28

检索规则1

  • 基于类目检索:我国采用《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》,将商标图像要素划分为 29 大类,大类下有子类和细目。多个图形要素组成的商标可能对应多个分类码,由人工标注,存在一定局限性。

  • 基于文本检索:根据描述图像的特征文本关键词进行检索。需人工输入商标图形编码,输入过多可能遗漏近似商标,输入过少则检索结果过多,且对复杂抽象图形难以准确描述,不同人理解有差异,更新也慢。

  • 基于内容检索:即 “以图找图”,基于商标图像的内容语义,能客观反映图像本质特征,但我国现行商标检索软件中较难应用此类系统。

审查规则

  • 显著性审查

    • 整体与部分:不仅要考虑图形整体,其组成部分也不能缺乏显著性。如简单的几何图形组合,若整体无独特设计,易被认为缺乏显著性。

    • 行业通用性:不能是行业通用或常用的图形。如在餐饮行业,使用常见的餐具、食物图形作为商标,可能因缺乏显著性不被核准2

    • 描述性:不能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特点、功能等的描述性图形。如申请注册在服装上的商标是一件衣服的简单轮廓图形,难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,缺乏显著性。

  • 近似性审查

    • 整体视觉效果: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从整体视觉上判断图形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近似。如两个商标图形主体结构、形状、颜色搭配等相似,易使消费者混淆,会被判定为近似。

    • 显著部分近似:即使图形整体有差异,但显著部分相似,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。如一个商标的主要图形元素与在先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,易造成混淆,审查时不会通过。

    • 考虑创作意图和表现形式:若在后商标有模仿在先知名商标的意图,即使存在一些差异,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。同时,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写实、抽象、卡通等,若传达的视觉效果相似,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。

  • 合法性审查:图形商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。如不得使用国旗、国徽等象征国家尊严的图形,不能含有淫秽、暴力等不良影响的内容。

  • 功能性审查(针对三维标志图形商标)2:三维标志图形商标要接受功能性审查。如果其形状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、为获得特定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需,则不能注册为商标。如具有独特形状的容器,若其形状是为了满足盛装特定液体的技术需求,则不具备商标注册的条件。